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1125号
原告高某某。
被告郭某某。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收本院的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竹林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亚慧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1125号
原告高某某。
被告郭某某。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收本院的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竹林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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