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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3-18 10:12:07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1125号

       原告高某某。

       被告郭某某。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收本院的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竹林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亚慧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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