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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献书与何奎(何二坡)、刘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3-18 09:52:35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568号

 

      原告李献书。

      被告何奎(何二坡)。

      被告刘玉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献书与被告何奎(何二坡)、刘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献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献书负担。

   审 判 员  贾竹林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祁亚慧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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