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1219号
原告石家庄市洁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石家庄市康卫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洁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康卫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洁净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竹林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祁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