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3-16 09:33:25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132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2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欧阳建青,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欧阳建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冀A×××××、冀A××××挂重型半挂车,沿元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速东侧道口时,与无名氏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电动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元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次要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称事故发生时我和车主李某在车上,我驾驶着肇事车辆,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保护了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因受害人已经当场死亡,没有抢救的可能;3、被告人已经当庭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因受害人家属至今无法找到,没有办法进行赔偿,对此请法庭予以考虑;4、被告人犯罪前,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较好,并且没有前科,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且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社会造成了危害,有悔罪表现,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以上几点,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相对来说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不是很大,请求法庭充分考虑付某某应该从轻量刑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请求对被告人付某某从轻予以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冀A×××××、冀A××××挂重型半挂车,乘车人为车辆所有人李某,沿元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速东侧道口时,与无名氏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元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元氏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分别在电视台和报纸发布寻尸启示,寻找死者家属,至我院开庭时,无人与元氏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及我院联系。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在案佐证:1、被告人付某某的身份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的证言;4、交警大队的情况说明、事件单,元氏县交警大队发布的对无名氏的寻尸启示;5、鉴定意见:高邑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元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及照片;6、元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建海

                                     人民陪审员  次茹平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亚红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