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365号
申请人执行人童某某。
被执行人高某某。
本院在执行童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童艳艳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童艳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元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栋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365号
申请人执行人童某某。
被执行人高某某。
本院在执行童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童艳艳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童艳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元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栋波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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