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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朋展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3-01 10:43:10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367号

      申请人张朋展。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朋展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朋展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张朋展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栋波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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