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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宗与李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3-01 10:30:00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0497号

      原告赵吉宗。

      被告李春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吉宗诉被告李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吉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吉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吉宗负担。

审 判 长  张 俊 周

审 判 员  张 志 强

审 判 员  牛 兴 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晓 茹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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