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赵连方与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3-01 10:26:39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403号

      原告:赵连方。

      被告:高攀。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方与被告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2月17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连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连方负担。

审判员  崔彩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亚平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