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47号
原告:张英朋。
委托代理人:赵会强,石家庄市鹿泉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南故邑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
负责人:张建海,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志华,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第三人:冯彦刚。
委托代理人:林秋冬,河北天成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英朋与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南故邑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冯彦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还鹿泉市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三人冯彦刚申请鹿泉市人民法院回避,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0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英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英朋负担。
审判长 崔彩红
审判员 王银菊
审判员 智力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