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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振国与魏凯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3-01 10:15:06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1022号

      原告:姚振国。

      被告:魏凯旋。

      原告姚振国诉被告魏凯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彩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振国诉称,被告魏凯旋于2012年10月26 日向原告姚振国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约定使用期为2-3个月,并以被告名下车牌号为冀R9A377的汽车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尽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1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其应诉,且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振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退回原告姚振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彩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青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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