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51号
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
负责人:牛玉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虎林,该公司职员。
被告:范军辉。
被告:赵立业。
被告:杜慧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军辉、赵立业、杜慧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1月17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893元,由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彩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