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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范军辉、赵立业、杜慧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3-01 09:56:1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51号

      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

     负责人:牛玉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虎林,该公司职员。

     被告:范军辉。

     被告:赵立业。

     被告:杜慧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军辉、赵立业、杜慧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1月17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893元,由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彩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亚平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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