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341号
原告:李进方。
被告:董占良。
原告李进方与被告董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2月21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进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进方负担。
审判员 崔彩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