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351号
原告王立波。
被告申晓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波与被告申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立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彩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崔亚平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351号
原告王立波。
被告申晓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波与被告申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立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彩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崔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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