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285号
申请人元氏县元龙大酒店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运周。
被执行人张素强。
本院在执行元氏县元龙大酒店有限公司、高运周与张素强抵押合同担保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素强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元氏县元龙大酒店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元氏县元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