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202号
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申请人钱亚欣。
被执行人孙二涛。
被执行人孙京力。
本院在执行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钱亚欣、孙二涛、孙京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魏彦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亚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