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131号
申请人邮政银行元氏支行。
被执行人尹树校。
被执行人尹素琴。
被执行人宋惠俐。
被执行人孙进奎。
本院在执行邮政银行元氏支行与尹树校等人合同一案中,尹树校、尹素琴、宋惠俐、孙进奎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永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131号
申请人邮政银行元氏支行。
被执行人尹树校。
被执行人尹素琴。
被执行人宋惠俐。
被执行人孙进奎。
本院在执行邮政银行元氏支行与尹树校等人合同一案中,尹树校、尹素琴、宋惠俐、孙进奎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永辉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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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067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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