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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银行元氏支行与尹树校等人合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10-22 14:55:38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131号

  申请人邮政银行元氏支行。

  被执行人尹树校。

  被执行人尹素琴。

  被执行人宋惠俐。

  被执行人孙进奎。

  本院在执行邮政银行元氏支行与尹树校等人合同一案中,尹树校、尹素琴、宋惠俐、孙进奎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永辉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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