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193号
申请人魏占斌。
被申请人刘俊书。
被执行人刘志兰。
本院在执行魏占斌与刘俊书、刘志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占斌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魏彦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亚婵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193号
申请人魏占斌。
被申请人刘俊书。
被执行人刘志兰。
本院在执行魏占斌与刘俊书、刘志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占斌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魏彦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亚婵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