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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占斌与刘俊书、刘志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10-22 14:55:10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193号

  申请人魏占斌。

  被申请人刘俊书。

  被执行人刘志兰。

  本院在执行魏占斌与刘俊书、刘志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占斌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魏彦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亚婵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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