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026号
申请人田利哲。
申请人王若彤。
申请人王梓丞。
申请人王海福。
申请人赵红满。
被执行人孔德飞。
本院在执行田利哲等人与孔德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孔德飞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田利哲等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确认认为申请人田利哲等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2)元民一初字第00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