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039号
申请人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英辉。
被执行人武朝辉。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武英辉、武朝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武英辉、武朝辉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确认认为申请人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