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095号
申请人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士杰。
被执行人邢翠霞。
被执行人史丽坤。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士杰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士杰等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确认认为申请人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