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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安平与李艳如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10-22 14:50:08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291号

  申请人屈安平。

  被执行人李艳如。

  本院在执行屈安平与李艳如买卖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屈安平在2015年7月14日已经在本院立案执行,现又在9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屈安平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确认认为申请人屈安平属于重复立案,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执字第00291号案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贵芳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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