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291号
申请人屈安平。
被执行人李艳如。
本院在执行屈安平与李艳如买卖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屈安平在2015年7月14日已经在本院立案执行,现又在9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屈安平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确认认为申请人屈安平属于重复立案,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执字第00291号案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