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245号
申请人李海波。
被执行人王保中。
本院在执行李海波与王保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李海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确认认为申请人李海波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执字第00245号案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贵芳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245号
申请人李海波。
被执行人王保中。
本院在执行李海波与王保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李海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确认认为申请人李海波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执字第00245号案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贵芳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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