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084号
申请人贾某甲。
申请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贾某乙。
本院在执行贾某甲、吴某某与贾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贾某乙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贾某甲、吴某某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贾某甲、吴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执字第00084号案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