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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吴某某与贾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10-22 14:45:3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084号

  申请人贾某甲。

  申请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贾某乙。

  本院在执行贾某甲、吴某某与贾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贾某乙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贾某甲、吴某某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贾某甲、吴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执字第00084号案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贵芳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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