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260号
申请人崔玉龙等134人。
被申请人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元氏矿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元氏县矿工办劳务派遣中心。
本院在执行崔玉龙等134人与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元氏矿业有限公司、元氏县矿工办劳务派遣中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崔玉龙等134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元劳人仲字[2015]第0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魏彦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亚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