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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10-22 14:37:24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元刑初字第0009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7日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6月3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被元氏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彦萍、郭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7日12时许,在元氏县槐阳镇昌盛街中元首府对过,李某乙、侯某某与其侄子李某丙因卖鸟发生口角,后李某丙的父亲李某甲到场,与李某乙发生争执并打架,李某甲用铁管将李某乙和侯爱芹打伤,经元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乙和侯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元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12时许,在元氏县槐阳镇昌盛街中元首府路东,被害人李某乙、侯某某与其侄子李某丙因卖鸟争夺顾客发生争吵,后李某丙的父亲被告人李某甲到场,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甲用铁管将被害人李某乙和侯某某头部打伤,经元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和侯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李某甲作案用的铁管。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3、证人李某丁的证言:是我报的警,刚才在我店门口有两个卖鸟摊上的人发生打架了。两个卖鸟摊上的人在打架,双方手里都拿着铁管,有长的有短的,乱打。我看到一个老年妇女手里拿着铁管,头上的血顺着脖子往下流,她老伴头上一个口子,满脸血,手里也拿着一个铁管,我就去劝他们别打了,先管受伤的,他们谁也不听,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我父亲拿了一个大约有二尺多长的铁管,我伯伯手里也拿着一个长铁管,他们两个打了起来,我拿着一个木头板凳到跟前时我伯伯头上流着血,我伯伯就拿铁管棒我,我拿板凳挡住了,棒了几下把板凳棒坏了,当时我父亲正跟我伯母打,后来我伯母的头上也流血了,时间不长我叔伯哥哥李某戊还有我三叔李某己和他儿子李某庚就过来了,李某戊就拿铁管去棒我,我和我父亲就往南跑,到南边卖鞋那,李某戊拿铁管棒我,我拿板凳挡住了,我妻子也就往跟前走,李某戊拿棒子棒到我妻子头上,也流血了,后我们都僵持起来了,时间不长110警察就去了。打架时我父亲用的铁管大约有二尺多长,我伯伯他们用的都是一米多长的铁管。

  5、证人李某戊的证言:2013年12月7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我开车去汽车站接货,接上货我去我父亲卖鸟的摊上,看到李某甲和李某丙正在打我父亲李某乙,我就从我车跟前拿了根铁管就去打李某甲和李某丙,没有打到,后我看到我母亲头上有血,我就捂住我母亲头上的伤口,这时110警察就去了,把李某甲和李某丙带到槐阳分局,我和我父母亲就去医院看伤了。当时我不在现场,不清楚为什么发生打架。我去的时候看到我父母亲头上有血,其他的不清楚。

  6、证人李某己的证言:2013年12月7日,中午12点左右,我哥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城里集市上找他,我自己骑电车到我哥卖鸟摊上,看到我嫂子侯某某在地上躺着,头上流血,110警察当时也在现场,把我哥和我嫂抬上120救护车,我侄子李某戊也上车去医院了,我在我哥摊上给他看着摊了。我不在场不知道我哥和我嫂身上的伤是怎么弄的。我去的时候看到我嫂在地上躺着,头上有血,我哥脸上也有血。我到现场没有看到打架。李某甲是我亲兄弟,李某丙是我侄子。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公公骑摩托车过来,就去找我伯伯李某乙理论,我看到我伯伯从板凳上起来拿着板凳冲着我公公过去了,我公公手里不知道从哪儿拿了一根铁管就和我伯伯打起来了,后我伯伯头上流血了,我丈夫李某丙也拿着板凳过去了,我伯母拿着铁管去打我公公,后我伯母头上也流血了,后来我伯伯的儿子李某戊和我三叔李某己、我三叔的儿子过来了,我伯伯给了他们一人一根铁管,过来就围着我公公打,之后我公公跑出来,李某戊就拿着铁管棒到我头上,我头上流血了,以后110警察就来了。我公公李某甲手上有擦破伤,我伯伯李某乙和我伯母侯爱芹头上有伤,是我公公和他们相互打的时候打的。我没看见李某丙拿板凳打到侯爱芹。我公公拿着一个大约二尺多长的铁管,我伯伯他们拿着的铁管都是一米五长的铁管,网鸟用的。

  8、被害人李某乙陈述:李某丙的父亲也就是我二弟李某甲骑摩托车过来了,我正在卖鸟,他往我跟前走,我往起一立,他就从腰间抽出一根铁管打在我的头上,当时就流血了,我就有点晕,这时李某丙和张某某也就过来打我,我就和他们厮打,李某甲就用铁管棒了我头部一下,这时我看到我媳妇站起来,李某甲就用铁管棒了我媳妇头部一下,李某丙和张某某就打我媳妇,他们手里都拿着板凳砸我媳妇,我媳妇的头上也流了血,之后我儿子李某戊过来了,拿了一根铁管想去打李某甲他们,看到他娘流血挺厉害就没有打,之后有人打了110和120,我就拿了一根铁管,去棒他们,但谁也没打着。

  9、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李某甲直接来到我的鸟摊上,我丈夫李某乙刚站起来,李某甲就用一把铁棍砸在秋平头上,当时就流血了,李某丙和张某某也就过来打秋平,他们手里拿着板凳朝秋平的头上砸,我就从路边的台上下来,往跟前走,李某甲就用铁棍砸到我的头上,李某丙和张某某也就过来用板凳砸我头,我的头被砸流血了,之后我就倒在地上晕了。

  10、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到了我儿子摊上大约有12点左右,我去了就跟李某乙理论,李某乙骂了我一句,就从板凳上起来,拿着板凳往我跟前走,我就从地上拿了一根铁管打我哥哥李某乙,打到他头上了,当时就流血了,又到我哥哥身上、头上棒了几下,具体几下不记了,我嫂看见我把我哥头上棒流血了,也拿铁管打我,我用铁管挡了一下她的铁管,后又用铁管棒到我嫂头上,当时我嫂头上也流血了,我儿子也拿板凳就到跟前了,我哥哥就拿铁管棒我儿子,我儿子就拿板凳挡,木头板凳也被棒坏了,时间不长我侄子李某戊过来就搂住我了,我往下一蹲脱身出来就往南走了几步,我们这边我参与打架了,我哥哥那边是我哥哥和我嫂。我儿子李某丙没有参与打架,就是我哥哥拿着铁管棒我儿子的时候,我儿子拿板凳挡了。我儿媳妇头上有伤,我手上有擦破伤,我大哥和我嫂头上有伤。打架时,我用的大约有二尺长的厚铁管,我大哥和我嫂用的都是一米五长的薄铁管。

  11、元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元公鉴(法损)字【2013】411、412号,证明被害人侯某某、李某乙所受损伤均为轻伤。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犯罪属实。

  另查明,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之子李某丙与被害人李某乙、侯某某签订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侯某某的经济损失60000元,被害人李某乙、侯某某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甲责任,有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协议书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元氏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甲的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李某甲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景林

人民陪审员  崔亚红

人民陪审员  陈彦芬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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