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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生福与魏献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10-20 10:49:05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41号

       原告魏生福。

       被告魏献方。

       原告魏生福与被告魏献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同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生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献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个人享有的10万元存折被支取,报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系被告魏献方支取。该存折未经原告同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支取据为己有。被告借原告不在家,其母亲不识字,其便于控制占有之机,恶意获取密码,支走存折10万元现金据为己有,经原告多次要求其返还,至今被告未还。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0万元。

       被告魏献方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14年4月25日原告魏生福发现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一张10万元的存折被他人盗取,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存折系原告的妻子冀聚给的被告,被告向其妹妹魏爱肖问得密码后,拿存折到银行将款支取。冀聚在给被告存折时,原告没有在家,事后也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原告在得知被告支取其10万元后,向被告讨要未果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元氏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槐阳中队的案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魏献方支取该10万元是基于其母亲冀聚的赠与。该存折虽然是原告名义办理,但属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冀聚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但属于原告的一半,冀聚未取得原告的同意和授权,无权处分。因此,被告的母亲将其无处分权的5万元赠与被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该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被告魏献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献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魏生福5万元。

        二、驳回原告魏生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同肖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正夫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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