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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10-20 10:30:28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46号

        原告牛某某。

        被告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竹林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青青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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