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11号
原告刘晓伟。
委托代理人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会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伟与被告王会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晓伟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静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