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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伟与王会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10-20 10:29:3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11号

        原告刘晓伟。

        委托代理人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会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伟与被告王会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晓伟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静环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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