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1158-1号
原告:刘夕增。
被告:刘新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夕增诉被告刘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夕增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夕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夕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夕增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静环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1158-1号
原告:刘夕增。
被告:刘新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夕增诉被告刘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夕增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夕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夕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夕增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静环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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