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06号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同肖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赵 洁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06号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同肖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赵 洁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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