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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10-20 10:25:5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06号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同肖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赵  洁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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