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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巧与河北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10-20 10:19:51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46号

        原告李荣巧。

        被告河北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中央大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发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英斌,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巧与被告河北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巧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荣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同肖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洁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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