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92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同肖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