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68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耿静环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68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耿静环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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