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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10-20 10:12:57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68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耿静环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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