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10-20 09:22:59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65号

        原告贾某某。

        被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同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刘某甲及其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201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24日生育女儿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由于原告生小孩后不能劳动,被告不给生活费,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3月底,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4月2日晚,被告纠集7人到原告家,将原告父亲、叔父、婶子打伤。双方因婚姻纠纷上升到刑事案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返还陪嫁物品。

        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的离婚理由不成立。原、被告婚后感情还行,原告回娘家,被告和几个兄弟去说和,没有处理好,结果引起了打架。被告为维系夫妻感情,还到公安机关作证。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4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3月底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2014年4月2日,被告和几个表兄弟去原告娘家说和,结果引起双方打架,由婚姻家庭矛盾,上升为刑事案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子女的户口簿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无多大的矛盾,导致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双方家人在处理家庭矛盾时,发生打架事件,并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如原、被告及双方家人妥善处理好家庭之间的纠纷,原、被告还是能够共同生活的。且,原、被告育有一女,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齐心协力解决家庭内部矛盾,不应轻率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同肖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聪健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