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06号
原告丁会英。
被告石家庄市恒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树恒。
原告丁会英与被告石家庄市恒洁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会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兴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瑞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