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技术室鉴定流程
收案:
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1、相关的卷宗材料。
2、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时人举证材料。
3、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4、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
5、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法,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1、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2、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3、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4、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
5、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
6、当事人授权书复印件。
7、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8、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选择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专业机构,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拍卖专业机构实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1、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收案后,应当在3个工作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2、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一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
协商选择程序如下:
1、专门人员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2、专门人员向当事人介绍《名册》中相关专业的所有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情况。当事人听取介绍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并告知专门人员和监督、协调员。
3、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名册以外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对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资质、诚信、能力的程序性审查,并告知双方应承担的委托风险。
4、审查中发现专业机构或专家没有资质或由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
5、发现双方当事人选择由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行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选择方法。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1)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择的。2)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3)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
确定委托费用交付方式:
确定委托费用数额后,交费一方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交付委托方。对当事人无故逾期不缴纳委托费用的,可以终止委托。
时间
专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