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64号
原告齐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路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斌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64号
原告齐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路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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