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58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耿静环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58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耿静环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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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067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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