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58号
原告李瑞霞。
委托代理人宋效广,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平元。
委托代理人时素杰,石家庄市元氏和正法律服务所。
原告李瑞霞与被告李平元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路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瑞霞诉称,原告父亲李星元与被告李平元系叔伯兄弟关系,原告的父亲于1999年病逝,当时作为原告的李瑞霞尚未成年,原告家有两处房屋及承包地由被告占用、耕种。现原告要求占用房屋、耕种承包地时被告拒不返还,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被告归还我家房屋、院落两套,2万元;责令被告返还我家承包地2.04亩。
被告李平元辩称,本案属于返还原物案。返还承包地2.04亩必须具有法定的承包经营权的证据。返还2万元有证人证明花销一万多元,被告处理李星元丧事已经用完,而且还贴了钱。返还房屋院落两套,应该有房产证和宅基地证,才能证明为其所有,不具有法定的以上两项证据,原告的请求主体不适格。我管了原告六年,要求原告给我抚养费。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瑞霞之父叫李星元,被告李平元、张喜爱之夫、李根元与李星元系本家弟兄。1999年2月李星元去世,1999年2月17日被告李平元与张喜爱、李根元在李志乱(时任西阳村支书)和李老黑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立下继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内容为:“经张喜爱、李根元、李平元三人协商同意,李星元去世以后的一切事都由李平元一人接管,至今已发现李星元的存款单12600元壹万贰仟陆佰元和星元向外借出的款物查清后都归李平元所有,如果发现李星元在世时借别人的款物人证物证具全的都由李平元承担。现有房子和房基和现有耕地都由李平元一人接管。李星元之女今后的生活和长大后出嫁等一切费用都由李平元承担,张喜爱和其兄李根元利害不管。”证人李志乱证实,协议签订后被告李平元为李星元举办了丧事,丧事花费系李星元遗留的存款,李平元还贴了钱,李平元次子在葬礼上打幡摔瓦,丧事办完后原告即随被告到元氏县城生活。原告称在被告家中生活到17岁,被告称生活到18岁。
本案审理中,原告提交了一份继承协议书复印件,被告也提交了一份继承协议书复印件,内容相同。对原告提交的西阳村证明,被告称没有署名也没有公章,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交的18张照片,被告称看不清是什么地方。对原告提交的户口本,被告称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继承协议书属对李星元遗产的附条件处分。虽然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返还房屋、院落、钱款及承包地,但本案争执标的系李星元遗产,本案属于继承纠纷。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原告出生于1987年12月6日,即使从其十八周岁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开始计算也已近十年,超过了继承法规定诉讼时效。对此,被告提出异议。因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瑞霞对被告李平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瑞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路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