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30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红 艳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