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24号
原告孔某某。
被告智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智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智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智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路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