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元刑初字第0010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
辩护人刘某乙,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
辩护人王某乙,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乙、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乙、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通过QQ收集整理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在2014年10月18日、19日的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期间,通过QQ群将考试答案卖给他人进行获利。经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获取的考试答案对2014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相应科目的答案进行了全面揭示,都泄露了国家绝密级事项。
2、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QQ号805733651与被告人刘某甲的QQ号78748574联系,以让刘某甲代发考试作弊器材自己挣介绍费的方式,分别以1830元和1600元的价格卖给支某某和袁某作弊设备各一套。
3、201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使用QQ号765846868与衣宇强的QQ号63584783联系,将一套TK考试作弊设备、两张伪造的大学英语四级英语成绩报告单以4040元倒卖给衣宇强。经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考试作弊器材属于窃听专用设备。经教育部考试中心鉴定,刘某甲家中扣押的空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和含考生信息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均系伪造。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通过QQ非法获取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并予以出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非法生产、销售考试作弊设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大学四六级英语成绩报告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张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认为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应由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案由河北省公安厅鉴定,鉴定机构资质不符。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河北省公安厅无权做鉴定,王某甲从网上获取的试题及答案也不属于国家秘密。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张某某协助被告人王某甲利用信息不对称的原则,通过QQ群收集整理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在2014年10月18日、19日的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期间,通过QQ群将考试答案卖给他人获利。经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获取的考试答案对2014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相应科目的答案进行了全面揭示,泄露了国家绝密级事项。
2、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QQ号805733651与被告人刘某甲的QQ号78748574联系,自己充当中介,让刘某甲给购买者邮售考试作弊器材,自己从中挣取中介费,分别以1830元和1600元的价格卖给支某某和袁某作弊设备各一套。
3、2014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使用QQ号765846868与衣宇强的QQ号63584783联系,将一套TK考试作弊设备、两张伪造的大学英语四级英语成绩报告单以4040元倒卖给衣宇强。经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考试作弊器材属于窃听专用设备。经教育部考试中心鉴定,刘某甲家中扣押的空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和含考生信息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陶永顺、衣宇强、殷月月、郑默、徐召杰、袁某、支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作弊设备照片、大学英语考试成绩报告单、元氏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销售考试作弊用的窃听专用设备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和含考生信息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出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上述行为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充当中介销售考试作弊用的窃听专用设备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告人王某甲通过QQ非法获取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并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上述行为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非法获取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应由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的意见,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程序科学、合法,检验论证严密,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从网上获取的试题及答案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维护互联网安全的相关规定,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量刑,由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刘某甲系中介与实际销售者的关系,故量刑时二被告人应有所差别。关于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量刑,由于被告人张某某仅起到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于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均认罪、悔罪,故对被告人可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对被告人王某甲的社会调查评估。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小勇
人民陪审员 张玉翠
人民陪审员 张怡琼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正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