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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巍昭与刘辰姐、王如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9-01 16:48:01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29号

       原告武巍昭。

       被告刘辰姐。

       被告王如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巍昭与被告刘辰姐、王如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巍昭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巍昭撤回对被告刘辰姐、王如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红 艳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娜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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