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27号
原告王淑霞。
被告安树排。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淑霞诉被告安树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霞于7月20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霞撤回对被告安树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王淑霞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