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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霞与安树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9-01 16:44:46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27号
       原告王淑霞。
       被告安树排。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淑霞诉被告安树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霞于7月20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霞撤回对被告安树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王淑霞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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