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71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甲某甲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红 艳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娜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71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甲某甲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红 艳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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