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37号
原告时跃岗。
原告石志科。
被告张利国。
被告张晓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公司。
地址:邢台市内丘县振兴东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跃岗、石志科诉被告张利国、张晓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时跃岗、石志科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跃岗、石志科撤回对被告张利国、张晓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时跃岗、石志科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