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74号
原告秦瑞东。
被告王占龙。
被告石家庄市鸿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路8号。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
负责人:赵凯,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住址: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
负责人:刘云超,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秦瑞东诉被告王占龙、石家庄市鸿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瑞东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瑞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秦瑞东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