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0272号
原告刘志夕。
委托代理人:王凌波,元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律师。
被告元氏县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杜根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志伟,该局职员。
原告刘志夕与被告元氏县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刘志夕负担。
审判员 智立强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