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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9-01 16:13:55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52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时素杰,石家庄市元氏和正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正夫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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