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52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时素杰,石家庄市元氏和正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正夫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52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时素杰,石家庄市元氏和正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正夫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