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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军与白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9-01 16:08:41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76号

       原告康志军。

       被告白彦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志军与被告白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志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智立强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禾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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