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76号
原告康志军。
被告白彦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志军与被告白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志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智立强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禾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76号
原告康志军。
被告白彦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志军与被告白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志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智立强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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